第十七条 研究馆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五年以上者,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或其它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有较高水平的论著、译著、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经验丰富,在本专业有较高威望,经考察证明能够承担研究馆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 对于确有真才实学,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突出或具有特殊业务技能的专业人员,其职务聘任可以不受学历、外语、工作年限等规定限制,但需具备其它任职条件。
四、评审及聘任权限
第十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中、初级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对拟聘专业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审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进行聘任。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下属单位自行组建,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高级专业职务按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聘任权限报经批准后聘任。省级图书资料部门可建立中、初级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中级专业职务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授权的省级图书资料部门规定的聘任权限报经批准后聘任。地(市)级以下图书资料部门的专业职务评审、聘任权限由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制订,报当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规定任期
第二十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应规定任期,每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系统主管部门或单位要根据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任期做出具体规定。可以连聘连任。在任期内有突出贡献和成绩卓著经评审认为符合条件者可提前晋职。在任期内不能履行其职责者,可以提前解聘。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各类、各级图书、资料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系统主管部门应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系统图书、资料人员专业职务的职责范围和实施细则,报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