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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文化部制定的《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二级指挥:
  1.有较高的音乐素养和正确理解作品的能力,有较丰富的指挥经验,能对自己的艺术实践作出总结。
  2.有熟练的指挥技能,有较强的训练乐队的能力,训练效果较好,能胜任大、中型乐队的指挥,在指挥艺术上有所建树,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一级指挥:
  1.有很高的音乐素养和艺术造诣,有丰富的指挥经验,能对自己的指挥艺术实践作出理论论述,并在有关刊物上发表过。
  2.有精湛的指挥技能,有很强的训练乐队的能力,并能收到很好的效果。成功担任过大型音乐舞蹈、歌剧、大型乐队的指挥。在指挥艺术上贡献显著,在国内享有声誉。

舞台美术设计

  第三十条 舞美设计人员等级定为一级舞美设计师、二级舞美设计师、三级舞美设计师、舞美设计员。
  第三十一条 舞美设计人员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的虽无相应学历,但具备充分履行舞美设计职责的实际能力,亦可破格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舞美设计员:
  初步掌握舞美设计知识,经过指导和帮助,能进行舞美设计,具有一定的培养前途。
  第三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三级舞美设计师:
  1.掌握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进行舞美设计师。
  2.能基本做到设计的作品与剧目的思想内容相统一,能较好地完成本团的舞美设计和演出任务。
  第三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例,可聘、任为二级舞美设计师:
  1.有较高的艺术造诣,有较丰富的舞美设计经验。
  2.能根据不同剧目的风格进行设计,能达到舞台设计与剧目的思想内容相统一,在舞美设计方面有所建树。
  第三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一级舞美设计师:
  1.有很高的文艺理论修养和艺术造诣,有丰富的舞美设计经验,能对舞美设计的艺术成果做出理论论述,并在有关刊物上发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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