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奏员
第十九条 演奏员等级定为一级演奏员、二级演奏员、三级演奏员、四级演奏员。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四级演奏员:
初步掌握乐理知识,受过一定的基本功训练,能够在指挥或艺术指导的启发帮助下完成演奏任务,有一定的培养前途。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三级演奏员:
1.掌握乐理知识,受过扎实的基本功训练。
2.有一定的试奏能力,能根据作品的要求正确地表现作品的内容,圆满地完成演奏任务。
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二级演奏员:
1.熟练掌握乐理知识,具有较高的演奏技巧,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有较强的试奏能力,在排练和演出过程中有发现问题和解决部分问题的能力,在大型乐队中能起骨干作用。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一级演奏员:
1.具有丰富的乐理知识,有很高的艺术修养和演奏技巧,对演奏专业有一定研究,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对自己的演奏实践有一定的总结。
2.有很强的试奏能力,在排练和演出中,能协助指挥训练乐队。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乐队的建设贡献显著。
指挥
第二十四条 指挥等级定为一级指挥、二级指挥、三级指挥、四级指挥。
第二十五条 指挥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的虽无相应学历,但具备充分履行指挥职责的实际能力,亦可破格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四级指挥:
具备基本的音乐素养,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能担任一般乐队的指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三级指挥:
1.有一定的音乐素养和指挥实践经验。
2.能熟练地运用指挥技巧,去合理地表现作品的艺术风格,能担任本团乐队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