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编剧、作曲人员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的虽无相应学历,但具备充分履行编剧、作曲职责的实际能力,亦可破格聘任或任命。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四级编剧、四级作曲:
具备专业知识,初步掌握创作技巧,能参加集体创作,有一定的培养前途。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三级编剧、三级作曲:
1.具备专业理论知识,有独立创作的能力。
2.作品具有一定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剧、节目由剧院、团上演过,并得到好评。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二级编剧、二级作曲:
1.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艺术造诣,具有熟练的创作技巧,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有所总结。
2.作品能正确地反映生活,具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文艺创作上有所建树,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例,可聘、任为一级编剧、一级作曲:
1.具有很高的文艺理论修养和艺术造诣。有纯熟的编剧、作曲技巧和丰富的创作经验,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作出理论论述,并在有关刊物上发表过。
2.作品能深刻地反映生活,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深受广大群众欢迎,在文艺创作上贡献显著,在国内享有声誉。
导演
第八条 导演等级定为一级导演、二级导演、三级导演、四级导演。
第九条 导演人员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的虽无相应学历,但具备充分履行导演职责的实际能力,亦可破格聘任或任命。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四级导演:
初步掌握基础理论知识,能在有关人员的帮助下进行创作,有一定的培养前途。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三级导演:
1.掌握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完成导演的各项职责。
2.曾为本院、团导出过完整的剧、节目。所导的剧、节目具有一定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