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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饮食服务业中式烹调师等个人通用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1994年10月31日 文人发〔199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文化行业工种范围,文化部组织制订的《文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

附件三:       劳动部关于颁发保育员、


          家庭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1995年10月20日 劳部发〔1995〕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教育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完善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劳动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和《家庭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现颁发试行。

附件四: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颁发


          《医药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5年11月15日 国药人字〔1995〕第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作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91〕6号),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修订的《医药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予颁发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医药管理总局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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