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31日 文人发〔199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
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文化行业工种范围,
文化部组织制订的《文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
附件三: 劳动部关于颁发保育员、
家庭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1995年10月20日 劳部发〔1995〕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教育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完善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劳动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和《家庭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现颁发试行。
附件四: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颁发
《医药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5年11月15日 国药人字〔1995〕第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作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91〕6号),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修订的《医药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予颁发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医药管理总局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