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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 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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