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6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统一企业的会计标准,我部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请布置所属外商投资企业遵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以下简称“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下列规定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与原制度计提数的差额,采用追溯调整法。
(二)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已确认的投资及投资收益,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