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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电子数据填制要求

  “5境内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6运输工具实际重量(车重)”:境内运输方式为公路的由运输工具库自动回填,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
  注:(1)对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的非集装箱、监管运输工具运输,且不需施加关锁的,此栏可以为空。
  (2)对进口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如在指运地海关预录入时无法确定境内运输工具的,预录入时此栏可以为空,但在进境地海关须按以上规定补录入电子数据。
  (3)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海运的直转、中转货物,录入表体的船名、航次、提单号后,集装箱号和规格从舱单数据库中自动提取。
  3、商品
  “商品编码”:输入商品10位数海关编码。
  “品名及规格”:输入商品实际名称及相应的规格型号。
  “包装”:输入商品实际外包装:1-木箱 2-纸箱 3-桶装 4-散装
 5-托盘 6-包 7--其它。
  “件数”:输入商品实际外包装件数。
  “数量”:输入商品实际数量。
  “单位”:输入商品实际数量的单位名称。
  “重量”:输入商品实际净重(单位:KG)。
  “成交价格”:输入商品实际成交价格。
  “币制”:输入成交价格币制代码。
  二、出口转关申报单
  (三)表头录入
  “1境内运输方式”:必须输入转关货物的境内运输方式代码:1-监管 2-海运 3-铁路 4-公路 5-空运 6-邮运 9-其它。
  “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旧系统切换的到新系统的运输工具沿用8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3境内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栏输入的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自动提取备案的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入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入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4境内运输工具航次”: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的,必须输入船舶的实际航次。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
  “5承运单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承运企业海关9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6承运单位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5承运单位编号”栏输入的承运企业海关9位编号,自动提取备案的承运企业名称。其它运输方式可输入实际承运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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