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
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实行三次分配:第一次预分、第二次预分和决分。
第一次预分应于配额年度上一年度的10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一年度1至8月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
第二次预分应在上一年度12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一年度1至11月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
决分应于配额年度当年3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一年度全年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配额年度上一年度全年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以截止配额年度当年2月底的统计数据为准。
决分下达之前,各企业可按照预分数量对外成交。配额年度全年对设限国家配额项下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以决分数量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
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实行两次分配,应分别于配额年度当年的2月份和4月份进行。
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外经贸部对向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达到一定金额的地方和中央企业,按下列公式计算后,确定其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的数量,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的出口业绩按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含边境贸易)项下纺织品出口金额的100%与进料加工项下纺织品出口金额的30%相加之和计:
某类别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该类别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总量×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金额系数
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 地方(中央企业)该类别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
出口金额系数=------------------------
全国该类别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
各类企业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均计入业绩统计,并凭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参加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配额的分配。
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分配中,外经贸部可视具体情况,将一些类别配额数量的一定比例用于鼓励在开拓国产名牌产品出口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或用于其它政策目标。
第二十二条 业绩配额的来源
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的来源为:配额年度上一年度双边协议或多边协定规定的配额数量。
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的来源为:
1、双边协议或多边-协定规定的年增长率配额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