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中心”),经外经贸部授权,负责纺织品出口证书签证统计及与设限国家纺织品出口证书电子数据的交换工作。
第五条 配额分配方式
纺织品配额采取招标、自主申领和业绩分配三种分配方式。外经贸部根据上年度配额使用情况于每年9月1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实行招标、自主申领和业绩分配的配额类别清单,并可根据当年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章 出口许可制度
第六条 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实行配额和出口证书管理制度,由海关监管,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检验。
第七条 出口证书由许可证局及其委托的地方签证机关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数量和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分配数量签发。海关凭出口证书验放。对法定检验的出口纺织品和需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所列商品,海关还应加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第八条 出口证书所列年度应与货物出运年度相一致。
出口证书项下货物的出运报关不得迟于配额年度当年12月31日,逾期海关不予受理报关放行。
第九条 出口证书实行“一批一证”且不得转让,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重新换发出口证书。
第十条 出口证书的申领及签发工作按照纺织品被动配额有关签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配额的招标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根据“效益、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对部分类别纺织品配额实行招标。
第十二条 配额招标按《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配额的自主申领
第十三条 自主申领配额类别的确定
外经贸部对配额年度当年1至8月配额清关率和上年清关率均在40%以下的纺织品配额类别在下一年度配额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由出口企业自主申领出口证书。
外经贸部在当年9月公布下一年度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的类别清单,并在当年12月15日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