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远、贫困地区的县道、乡建设,可实行以工代赈的办法。
边防、国防公路建设资金,另由国家专项投资解决。
第十五条 凡属新建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和改建的大中型项目,均应按国家《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在符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各项程序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交叉;小型项目和乡道也可适当裁并一些程序。
第十六条 公路勘察设计任务必须由持有公路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和法人承担。
重大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采取招标办法,鼓励竞争,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 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实行招标制。凡纳入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国内公开招标。
凡利用外资和国际间贷款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实行国际招标,但必须履行规定的批准手续。
特殊公路建设工程或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可采取议标、邀标或投资包干方式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 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建筑市场管理、定额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理。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单位必须取得经公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的施工证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后,应及时按国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公路产权资料不完备的公路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重新返工。
第二十条 现有国道、省道穿过县级市和县城的路段改建时,可按“靠城不进城”的原则,避开城区另辟新线。新线工程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凡根据县级市和县城建设规划进行公路扩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承担与现有公路技术标准相吻合部分所需的建设费用。提高公路技术标准和扩大工程规模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或确定提高标准和扩大规模的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地级市及其以上的大中城市出入口道路与干线公路连接处,已划为城市规划范围,但尚未形成街道的路段,其建设规划、计划及其实施以当地城建主管部门为主,公路主管部门配合协助。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省土地、少占良田的原则,做到“全面规划,充分利用,合理安排”。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县道需要征用、拨用土地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具体征用、拨用标准按“社会公益设施”的实际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