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新造幼林达到成林标准后,由森林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由上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及时组织验收(具体办法另定)。符合成林标准的,发给验收合格证,并记入森林资源档案。未达到成林标准的,应限期补植或重造。
四、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十)要认真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严禁超 限额采伐。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限额时,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按照国发(1987)35号文件的规定,报林业部批准。
根据林业部林资〔1985〕311号文件精神,应对国营要场和集体林分开下达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互相挤占。在幼、中龄林多的地方,首先在批准的限额内优先安排抚育、低产林改造的采伐指标。
(十一)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所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制定,包括所有经人为采伐活动所消耗的立木蓄积量。
对以木材为燃料的工业企业,要限期改用煤炭或其他能源。新办的工业企业一律不准以木材为燃料。群众从事木耳、香菇等副业生产消耗的森林资源应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
民用烧柴应逐步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管理,并通过改灶节柴、代用等措施,逐步减少对森林资源的消耗。
(十二)采伐林木必须持有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申请林木许可证,按《
森林法实施细则》第
十八条和《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
五条规定执行。
(十三)对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和集体林场的森林采伐,要实行伐区拨交、验收制度。对农户承包经营的林木,应通过实行联合采伐,逐步建立伐区拨交、验收制度。
(十四)进入国有林区采集松脂、生漆、食用菌类等林特产品和树木及植物的叶、花、果、皮、根等副产品,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发给的采集许可证,按规定进行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