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某项重要活动需另行编发临时性简报、动态的,须由承办部门与局办公室协商,并将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编印。
第十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务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应及时将政务信息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凡同级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约定的政务信息,要按时报送;
凡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送,一事一报,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编发的政务信息刊物应当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秘书处2份。
第十五条 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报送政务信息,须经本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须经本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向局办公室报送信息,须经本部门主管处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须经本部门主管司领导审核、签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报送信息,须经本单位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报送信息,须经本局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须经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政务信息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或邮寄报送;紧急内容可通过电传报送;暂时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采取密传的途径上报。上报重要信息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所编辑的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要认真筛选、保证质量。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真实,事例、数字准确,时效性强;
(二)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三)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四)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