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凡未按规定的权限和确认程序报经确认而擅自将欠缴税金转入呆账税金和死欠核算的,或将不符合各类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范围的欠缴税金确认为呆账税金和死欠核销的,填报虚假材料以及确认材料不全、手续不齐和未按规定要求装订保存申请确认材料的,均按第十九条规定视同为“隐瞒欠缴税金”行为,按违规确认的呆账税金和死欠数额追加该单位的收入任务。
第二十一条 凡为了调节收入进度或减少欠缴税金而违规办理退税、减免税和缓征税款的,均按第十九条规定视同为“隐瞒欠缴税金”行为,按违规数额追加该单位的收入任务。
第二十二条 发生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违规行为的,除追加该单位的收入任务外,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呆账税金确认审批表
申请税务机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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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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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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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 □关停企业呆账税金 □空壳企业呆账税金 ┃
┃税金│ □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 □其他呆账税金 ┃
┃成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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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种 │ 所属期 │申报应缴税款│ 已缴税款 │ 欠缴金额 ┃
┃ ├───┼──────┼──────┼─────┼───────┨
┃呆账│ │ │ │ │ ┃
┃税金├───┼──────┼──────┼─────┼───────┨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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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报│1. ┃
┃资料│2. ┃
┃名称│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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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 │ │ │ ┃
┃主管│ 经办人 │ 税收会计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公章) ┃
┃税务│ (签名) │ (签名) │ (签名) │ ┃
┃机关│ │ │ │ 年 月 日┃
┃签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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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核查意见: │ │ │ ┃
┃税务│ │ 核查人员 │ 主管局领导 │ (单位公章) ┃
┃机关│ │ (签名) │ (签名) │ ┃
┃核查│ │ │ │ ┃
┃意见│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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