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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0年11月9日发布)


北京、天津、上海、吉林、江苏、黑龙江、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向所属单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请示》(民信财字[2000]0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79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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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所属单位名称     │  所属单位所在地 │金额(万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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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西城区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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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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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      │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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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深圳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深圳市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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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长春证券营业部        │吉林省长春市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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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通化证券营业部        │吉林省通化市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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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大连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大连市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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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南京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京市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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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哈尔滨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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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沈阳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沈阳市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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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津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      │100  ┃
┠──┼───────────────┼─────────┼─────┨
┃12│吉首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吉首市   │100  ┃
┠──┼───────────────┼─────────┼─────┨
┃  │总计             │         │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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