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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失效]

  (三)不得将头部伸入违章车辆车窗内或者脚踩车辆踏板;
  (四)遇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对违章车辆一般不予追随或者指令违章车辆停车接受处理,但可以通过喊话等,提醒驾驶员改正。
  第二十八条 公路巡逻民警执行治安检查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实施,一人检查,一人警戒。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驾车巡逻时,应当开启警灯,汽车巡逻时速一般在40公里左右,摩托车巡逻时速一般在30公里左右,沿公路右侧行驶。
  执勤的巡逻车停车时应当靠边停放,并开启警灯。
  驾驶二轮摩托车巡逻的,应当开启警灯,民警着反光背心。
  第三十条 除执行警卫、追捕、赶赴火灾、交通事故现场等特别紧急任务外,公路巡逻民警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准使用警灯;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同时使用警报器;
  (三)执行公务遇交通阻塞需要通行时,可以间断使用警报器,不得连续长时间使用警报器;
  (四)发现违章需要纠正时,可以间断使用警报器,提醒违章司机接受纠正。

第五章 先期处置

  第三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制定预防和处置公路上突发事(案)件预案。
  第三十二条 对治安、刑事案件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防止违法犯罪后果扩大;
  (二)保护现场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依法划定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
  (三)组织追缉、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散群众,排除险情,疏导交通;
  (五)扣押犯罪工具及可疑物品,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严防其脱逃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
  (六)询问被害人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收集案件线索,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对作案后逃离现场的,同时了解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身高、体貌特征、衣着打扮、说话口音、携带物品以及实施违法犯罪的手段、工具和来去方向等;
  (七)及时向上级和治安、刑侦部门报告案情及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在执行盘问、检查、讯问、堵截、缉捕、押解等警务时,应当认真制定行动方案,精心组织指挥,妥善布置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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