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属单位需主管部门出具资产、资金等财务管理方面证明的,应报经综合财务司审核、确认;
(四)部属单位的专用基金计提比例报综合财务司备案;
(五)部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报人事教育司、综合财务司审批,会计主管的任免报综合财务司备案;
(六)撤销部属单位,由有关部门与综合财务司协商后,在综合财务司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十一条 综合财务司负责组织落实部属单位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工作:
(一)综合财务司根据人事教育司编制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按规定提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请人事教育司会签;
(二)离任审计原则上由综合财务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三)综合财务司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草拟审计决定,经人事教育司会签后报部审定下达。
第十二条 综合财务司或由其组织的检查小组对部属单位开展经常性的财经纪律检查:
(一)综合财务司拟订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综合财务司应提前3日向被检查的部属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
(三)检查小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应出具检查结论,并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被检查的部属单位应配合检查小组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检查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并为检查小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按照检查小组的要求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四条 综合财务司对财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会同有关司局及时解决并作出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部核准:
(一)根据有关规定应对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违纪性质比较严重、涉及金额较大,需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
(三)财务管理混乱、经济状况恶化,长期得不到完善,需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调整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部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