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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印发《建设部对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薄;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
  (四)是否正确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
  (五)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
  (六)单位负责人是否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银行账户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发票、收据管理以及会计电算化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 综合财务司对部属单位年度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一)是否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二)各项收入是否合法,各项支出是否有依据并符合规定,有无乱收费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预算外资金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有无偷税、漏税行为。
  第八条 综合财务司对部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一)内部是否有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是否正确执行了国家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国有权益是否得到保证。

第三章 财务监管的方法

  第九条 综合财务司对部属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
  (一)没有财政拨款的部属单位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综合财务司报送当年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有财政拨款的部属单位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向综合财务司报送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二)部属单位于每一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向综合财务司报送该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综合财务司报送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综合财务司在审核预算(计划)和财务会计报告过程中,需被审核的部属单位作进一步说明或提供补充资料的,被审核单位应积极配合;
  (四)综合财务司应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财政拨款的部属单位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批复。
  第十条 综合财务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情况审批或备案:
  (一)筹建新的部属单位,由筹建单位向综合财务司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部属单位以非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报废及转让等,报综合财务司备案;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报废及转让等,报综合财务司审批。其中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的,报请综合财务司进行资产评估立项,评估结果报综合财务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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