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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印发《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社团因工作需要调入工作人员一般应实行公开招聘。招聘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建设部社会团体招聘工作人员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社团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及管理按照《建设部社团工作人员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章 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凡具备条件的社团,都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配备专职会计工作人员。
  1、财会人员上岗须持有会计证、电算化证。工作调动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财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核算要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4、按照《会计法》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目,进行会计核算,即设置总帐、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帐簿(支票领用登记簿等)。并按规定启用、登记、结帐,不得伪造、变更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要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5、社团财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要及时,结帐要规范。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银行开户和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开设、撤销银行
帐户,必须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十二条 对各种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必须按规定设置明细账。同时,要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五十三条 社团组织要严格对各工作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统一的核算、管理,全面反映各项财务收支和资金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十四条 严格管理社团经费支出。凡重大经济活动(对外投资、营造、购建3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等)必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并报部综合财务司和部社团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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