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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2001年度纺织品被动配额自主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三、各签证机关负责在外经贸部下达的总量范围内向所属出口企业签发出口证书。对于上年度有清关业绩的企业,签证机关保留其相当于业绩数量配额的优先使用权四个月,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证书时,应先使用签证机关为本企业保留的配额数量。五月一日后,列于中央企业名下但尚未申领的配额数量,一次性全部转入事务局名下。
  四、外经贸部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适时公布各自主申领类别各签证机关已申领的配额数量和剩余的配额数量。对于中央企业和事务局的配额数量,在配额年度五月一日前,外经贸部只公布事务局已申领的数量和剩余数量,不含保留业绩的中央企业数量;五月一日后,公布事务局各自主申领类别配额总量、已申领数量和剩余数量,保留业绩的中央企业剩余数量全部纳入事务局名下。
  五、出口企业在出口自主申领管理配额项下纺织品时,应在签订外销合同前,向所属签证机关或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查询有关配额类别本地区配额剩余数量,中央企业应查询事务局的剩余数量。在确认有剩余数量后,方可对外签约。签约后,应立即凭外销合同向所属签证机关申领出口证书。
  六、对于实行自主申领的配额,签证机关须按照《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在审核企业的外销合同,并核实有关类别本地区配额剩余数量后,方可为企业签发出口证书。
  七、签证机关在本地区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90%后,可根据企业的出口需要,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中央企业在事务局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100%后,可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外经贸部根据提出申请的地方和中央企业有关类别的清关率,决定是否批准及批准的数量。
  八、各地方签证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自主申领管理配额的申领数量,定期核查企业的经海关验讫的出口报关单等出口单据。对凭虚假出口合同强占配额的企业,一经查出,应严加处罚。中央企业自主申领管理配额的使用情况由外经贸部核查。
  九、对于原实行自主申领,后因使用率提高而不再实行自主申领类别的配额,外经贸部按各地方、各中央企业上一配额年度相应的出口业绩,按业绩配额的分配原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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