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四批废止部门规章26件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1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20001年度
纺织品被动配额自主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71号
2001年12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EDI中心,有关中央管理外经贸企业:
自1998年下半年起,外经贸部对部分使用率偏低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类别实行了总量控制、自主申领出口许可证管理(以下简称“自主申领管理”)。两年的实践表明,实行自主申领管理类别的配额使用率获得了较大幅度提高,但同时也出现部分企业凭虚假出口合同恶意抢占配额、扰乱自主申领秩序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自主申领管理类别配额的使用。
为进一步提高自主申领管理类别配额的使用率,规范自主申领秩序,针对近两年自主申领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经多次会议讨论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外经贸部决定采取措施,完善纺织品被动配额自主申领管理,自2001年度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配额年度当年1至8月和配额年度上年清关率均低于40%的配额类别,外经贸部对其配额年度下年配额实行自主申领管理,由出口企业在总量范围内自主申领出口证书。配额年度下年实行自主申领管理的类别清单在第一次预分时公布。外经贸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实行自主申领管理配额类别的确定标准进行调整。2001年度实行自主申领管理的类别清单已于2001年度第一次预分时公布。
二、外经贸部于每年十二月将相当于各地方各自主申领类别当年一至十一月清关反馈数量两倍或更多的下一年度配额数量下达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于没有当年清关反馈数量的地方,按各地方反馈数量中的最低量下达。
对于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外经贸部将相当于中央企业各自主申领类别当年一至十一月清关反馈业绩1.5倍的配额数量下达给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事务局),具体数量列于各中央企业名下,并将相当于所有中央企业各自主申领类别当年一至十一月清关反馈业绩总量0.5倍或更多的数量下达给事务局,列于事务局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