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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8年11月23日建设部发布)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对注册结构工程师工作的总体部署,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将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及管理应依据《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与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实施相配套,加强过渡期内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管理,确保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顺利实施,并为2000年全面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摸索经验,对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实施范围
  (一)此次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只限在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范围内实施。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项目(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执行)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按国务院有关部、局和全国性行业总公司行业工程项目等级分类标准执行)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制度。过渡期内三级及以下项目是否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设计单位资质和内部质量管理
  (一)在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后,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与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双控管理。具有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等级单位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甲级:主专业为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不少于4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1名);工交各行业设计单位均不少于8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3名)。
  乙级:主专业为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不少于2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1各);工交各行业设计单位均不少于5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2名)。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是指在设计单位法人领导下,行使岗位技术职责,按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从事建筑工程结构设计等工作。注册结构工程师有资格做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具有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承担岗位责任并应享有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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