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各级建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证业务办法》和本规程规定的,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与建设银行有代理行关系或业务合作关系的外国银行请求建设银行转开保函的,经总行批准后,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外保证除遵循《保证业务办法》和本规程的规定外,执行《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总行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建总发字(1991)第210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办法》〔建总发字(1991)第253号〕和《中国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建总发字(1989)第140号〕以及依照上述办法和规程制发的有关保证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受理情况表
经办行: 编号:
<font size=+1>
┌──────────┬────────┬────┬─────────┐
│ 申请受理部门 │ │受理时间│ │
├──┬───────┼──┬─────┼────┼─────┬───┤
│ 申 │ 名称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请 ├───────┼──┼─────┼────┼─────┼───┤
│ 人 │法定代表人或主│ │ 营业执照 │ │开户银行及│ │
│ 基 │ 要负责人姓名 │ │ 号码 │ │ 账号 │ │
│ 本 ├───────┼──┼─────┼────┼─────┼───┤
│ 情 │ 企业信用等级 │ │ 授信情况 │ │ │ │
│ 况 │ │ │ │ │ │ │
├──┼───────┼──┼─────┼────┼─────┼───┤
│ │ 受益人 │ │ 保证事项 │ │ 保证种类 │ │
│ 申 ├───────┼──┼─────┼────┼─────┼───┤
│ 请 │ 保证范围 │ │ 保证期限 │ │ 保证方式 │ │
│ 保 │ (币种金额) │ │ │ │ │ │
│ 函 ├───────┼──┼─────┼────┼─────┼───┤
│ 内 │保证文本的使用│ │要求出具保│ │境内保证或│ │
│ 容 │ │ │ 函的时间 │ │ 对外保证 │ │
├──┼───────┼──┴─────┴────┴─────┴───┤
│ │ 申请材料 │ │
│ │ 的完整性 │ │
│ 受 ├───────┼───────────────────────┤
│ 理 │ 申请材料及 │ │
│ 情 │ 申请保证事 │ │
│ 况 │ 项的合法性 │ │
│ ├───────┼───────────────────────┤
│ │ 申请条件 │ │
├──┼───────┴───────────────────────┤
│受理│ │
│结论│ 受理经办人签字 │
│意见│ │
├──┼───────────────────────────────┤
│部门│ │
│负责│ │
│人意│ 签字 │
│见 │ │
└──┴───────────────────────────────┘
</font>
附件:二 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审查审批表
经办行: 编号:
<font size=+1>
┌─────┬──────┬──────┬──────┬───────┐
│ 基 │申请人 │ │受益人 │ │
│ 本 ├──────┼──────┼──────┼───────┤
│ 情 │保证事项 │ │保证范围 │ │
│ 况 ├──────┼──────┼──────┼───────┤
│ │保证期限 │ │保证方式 │ │
├─┬───┼──────┼──────┼──────┼───────┤
│ │ │经办行 │上级行 │再上级行 │总行 │
│ ├───┼──────┼──────┼──────┼───────┤
│ │申请人│ │ │ │ │
│ │基本 │ │ │ │ │
│审│情况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
│ ├───┼──────┼──────┼──────┼───────┤
│查│保证 │ │ │ │ │
│ │事项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
│情├───┼──────┼──────┼──────┼───────┤
│ │反担保│ │ │ │ │
│况│情况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
│ ├───┼──────┼──────┼──────┼───────┤
│ │非格式│ │ │ │ │
│ │保函文│ │ │ │ │
│ │本审查│ │ │ │ │
│ │情况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
├─┴───┼──────┼──────┼──────┼───────┤
│审查结论 │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
│意见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
├─────┼──────┼──────┼──────┼───────┤
│审批意见 │本行负责人 │本行负责人 │本行负责人 │本行负责人 │
│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
└─────┴──────┴──────┴──────┴───────┘
</font>
注:1.本表栏内不敷填写,可另附纸。
2.有权行批准保证业务后,应复制本表存查,同时将本表原件退上报行。
3.本行负责人系指本行行长或本行其他有权签字人。
附件:三 中国建设银行保函登记表
中国建设银行 行 编号:
<font size=+1>
┌─┬────────────┬─────┬───────┬─────┐
│ │保函编号 │ │保函类别 │ │
│保├────────────┼─────┼───────┼─────┤
│函│被保证人 │ │受益人 │ │
│基├────────────┼─────┼───────┼─────┤
│本│保证范围(金额币种) │ │保证期间 │ │
│情├────────────┼─────┼───────┼─────┤
│况│保证方式 │ │保函文本 │ │
│ ├────────────┼─────┼───────┼─────┤
│ │保证事项 │ │境内保证或对外│ │
│ │ │ │保证 │ │
├─┼────────────┼─────┼───────┼─────┤
│保│签发人 │ │签发日期 │ │
│函├────────────┼─────┼───────┼─────┤
│签│交付保函人签字 │ │交付方式及时间│ │
│发├────────────┼─────┼───────┼─────┤
│ │接收保函人签字 │ │接收日期 │ │
├─┼────────────┼─────┼───────┼─────┤
│保│收回日期 │ │经办人签字 │ │
│函├────────────┼─────┴───────┴─────┤
│的│收回原因 │ │
│收├────────────┼─────┬───────┬─────┤
│回│注销批准人签字 │ │注销经办人签字│ │
│与│ │ │ │ │
│注├────────────┼─────┼───────┼─────┤
│销│注销日期 │ │注销方式 │ │
└─┴────────────┴─────┴───────┴─────┘
</font>
注:1.凡注有“签字”字样的,均应由本人签字。
2.收回原因包括:(1)保函有效期届满;(2)变更或换开保函;(3)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4)我行承担保证责任;(5)上级行不予确认。
3.“保函文本”栏应注明使用的是否是我行的保函格式文本。
4.我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我行未实现反担保债权之前,不得注销保函。
附:三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
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有关问题的说明
自1988年至1991年,总行先后印发了《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对规范和完善我行担保业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
担保法》的颁布实施,原办法的制定依据和基本规定发生了变化,加之我行改革力度的加大和担保业务自身的发展,原办法已不适应我行改革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依照《
担保法》的规定和我行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担保业务办法。为此,总行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充分借鉴我行以往担保业务的经验教训,在原有的担保业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