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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第四条 各级行办理保证业务,应严格遵循反担保保障原则。申请人申请保证的,经办行应要求其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缴存保证金。
  第五条 各级行办理保证业务,应以本行的名义对外出具保函,不得以本行内部职能部门的名义出具保函。
  第六条 各级行办理保证业务,应执行总行统一制发的保证文本(包括保函、出具保函协议书及反担保合同等),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保函文本的,该文本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论证并不得违反《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本规程的规定。
  第七条 保证业务由各级行信贷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保证的受理与审查

  第八条 我行受理符合《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保证业务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保证申请:
  一、按照我行的客户评定标准被评为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的申请人,能够交存不低于申请保函额度50%的保证金;
  二、与总行、一级分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的客户,能够交存不低于申请保函额度40%的保证金;
  三、被总行列为“双大”的客户,能够交存不低于申请保函额度30%的保证金;
  四、“授信”客户在总行或一级分行授予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间内,能够交存不低于申请保函额度20%的保证金;
  五、其他申请人能够交存不低于申请保函额度50%的保证金并就剩余部分提供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如申请人同时满足上述一至四类条件中两条以上要求的,可按对其最有利的保证金比例交存保证金。
  上述一至四类申请人可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存保证金,也可选择在规定交存的保证金数额内,交存50%的保证金并就保证额度的剩余部分提供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也可选择单一提供全额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第九条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保证时,经办行应要求申请人填制我行统一规定的《出具保函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资料。
  第十条 经办行信贷部门或国际部门业务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资料后,应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保证业务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合法性。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申请的保证事项是否符合《保证业务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三、条件。主要审查申请人申请保证的条件是否符合《保证业务办法》第八条和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形式要件审查终结后,经办行信贷部门或国际业务部门应填制“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受理情况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受理情况表),对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信贷部门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实质要件审查的具体内容是: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审查。
  (一)资信状况:审查申请人的经济地位、法定代表人素质和领导班子整体素质,生产经营状况等,主要指标包括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在本行业及地区排名情况、近3年各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其增长情况等。
  (二)履约能力及履约情况:审查申请人的资金实力、人员素质、设备装备能力及资质等级和履行情况等,主要指标包括:
  1.资金实力:分析实收资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例、速动比例、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2.人员素质;
  3.设备装备能力及水平:设备的先进水平及占比状况等;
  4.资质等级:有权单位颁发的资质等级;
  5.履约情况:贷款按期偿还率、贷款利息偿付率、合同履约率、应付货款清付率、工程优良品率等;
  6.诉讼风险:申请人是否已经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
  (三)经营作风:通过计算资产负债率、营运资金情况、销售收入增长及资产净利润等指标,分析企业扩张状况,了解企业发展战略及经营;同时通过了解申请人结算纪律执行情况,分析企业有否欺诈倾向。
  二、保证事项审查。着重审查保证事项或保证项下主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有无瑕疵或隐藏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保证事项的种类特性,审查、分析履约的难点、承担该项目获利预测及出现违约后申请人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具体各类保证应重点审查的内容有:
  投标保证:着重审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标的是否真实,投标方有无有意压价,欺骗招标方的行为,分析投标方中标后,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承包(履约)保证:着重审查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分析承包工程的技术难度,拟采取相应方法或措施的可行性,承包方完成国内外同类型工程的经验,承包方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承包任务的可能性。
  预收(付)款退款保证:如是向工程业主出具的保函,着重审查施工企业预收款的用途,审查预收款项是否能够真正用于材料设备储备、设备制造或工程建设,有无挪用或长期占用拖欠不还的可能;如是向进口商出具的保函,着重审查出口商(申请人)的货源情况,分析影响出口商不履约的因素及可能性。
  工程维修保证:通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分析、了解工程质量情况,工程是否存在隐患和缺陷,施工企业能够维修及维修后达到业主要求的可能性。
  质量保证:重点调查申请人生产的产品质量。
  留置金保证:重点调查申请人生产的产品质量。
  关税保付保证:如是承包国际工程,分析影响工程按期完成的因素及可能性;如是参加国际展览、展销,审查展期有无延期的可能,申请人有无故意滞留国外的意图。
  保释金保证:预测本次海上事故的损失及申请人受罚的可能性,通过掌握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分析申请人承担该损失的能力。
  付款保证:重点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安排及存款情况,根据付款时间要求,分析被保证人的资金流量在数量及时间上能否保证付款的需要,审查被保证人能否交存符合我行规定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审查被保证人是否存在重大的诉讼风险或潜在的诉讼风险等。
  延期付款保证:重点审查被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根据付款时间要求,分析被保证人的现金流量在数量及时间上能否保证付款的需要;如需用引进设备投产后产生的效益偿还债务,审查引进设备生产产品的质量情况、销路、回款时间与付款时间的衔接等。
  分期付款保证:着重审查付款方的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负债、有无连环债或三角债等。
  借款保证:着重审查贷款用途,如果是主要依托原有企业财力还贷款本息,分析申请人现有财务状况;如果是主要依托该项目的效益偿还贷款本息,则应对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性进行全面审查。
  租赁担保:着重审查承租方租赁设备的用途和作用,分析租赁设备的经济效益以及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的来源和支付能力。
  补偿贸易保证:围绕着产品产出和销售两个环节进行分析。如项目实施所配套的水电、原辅材料供应、厂房、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是否落实;引进设备的性能、质量及设备引进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状况如何;设备供应方回购产品的保证是否可靠;产品的市场行情、销路及价格趋势的预测,设备供应方本身的资信能力、财务状况及经营作风等。
  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重点审查来料的质量检验及产品样品的确认方式,被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能力,受益人资信状况等。
  账户透支保证:重点审查透支金额的用途,分析被担保人偿还透支金额的能力。
  三、反担保审查。
  (一)申请人以权利凭证出质的,应按照国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对该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应严格审查该权利凭证所载明的金额是否符合申请人申请保函的额度限制,申请人申请保函的保证期间是否在该权利凭证的有效期限内。
  (二)申请人提供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的,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方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我行只接受反担保人出具的连带责任或见索即付反担保函,且该反担保函中关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的规定必须能够满足我行实现该反担保债权的需要。
  (三)申请人交存保证金的,保证金资金来源必须正当合法;申请人作为债务方,已经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的,经办行不得接受该申请人以交存保证金的方式设定的反担保。
  四、担保风险及效益评价。经办行信贷部门应根据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审查,保证事项审查及反担保审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对我行提供该项担保的风险性、可行性及效益性进行评价论证。
  对于对外保证,除应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受益人所在国的政治局势、法律对保证业务的有关规定、外汇管制及汇率走势等。
  第十三条 实质要件审查阶段,经办行信贷部门根据保证申请的具体情况和审查的实际需要,可先行对待审查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可由信贷部门进行,也可由信贷部门委托本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部门和调查人员应形成调查报告,信贷部门应据以进行实质要件审查。
  第十四条 实质要件审查阶段,对于申请人(或受益人)要求采用总行规定格式以外的保函文本的,经办行信贷部门应将该文本及其他有关资料直接送本行法规部门审查(经办行为二级分行以下机构的,由二级分行法规部门审查)。法规部门应依据《保证业务办法》及该办法所附的保函格式文本和本规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或受益人)提出的保函文本进行对照审查。
  第十五条 实质要件审查完成后,经办行信贷部门应填制“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审查审批表”(附件二,以下简称审查审批表),经办人员应在审查情况栏内填写审查情况并签字,信贷部门据此进行总体评价,对未通过审查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通过审查的,在审查审批表上签注审查结论意见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报请审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经办行信贷部门应将下列材料报本行审批:
  一、申请人申请该项保证的全部资料;
  二、受理情况表;
  三、审查审批表;
  四、质押权利凭证及其确认证明、抵押物、质物清单及其权属证明、保险单证等复印件;保证金存款承诺或保证金存款额度证明;
  五、申请人的授信额度证书、信用等级评定证明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经法规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人要求采用的保函文本;
  七、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经办行必须严格按照授权权限审批保证业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报送的保证申请:
  一、有违反《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本规程规定情形的;
  二、被保证的事项风险高且安全保障不充分或有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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