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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抵押财产清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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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抵押物评估  │已经为其│ │
│   │  │ │ │    │ ├──┬───┬──┤他债权设│备│
│抵押物│规格│单│数│产权证书│处│评估│评估机│评估│定抵押额│ │
│名 称│型号│位│量│及编号 │所│价值│构名称│时间│度(万元)│注│
│   │  │ │ │    │ │(万 │   │  │    │ │
│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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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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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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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建设银行    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格式二          反担保(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因(被保证人)   与乙方签具   号《出具保函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由乙方为其提供以   为受益人,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证金额为   的保函。甲方根据(被保证人)   的请求,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质押,作为乙方出具上述保函的反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当协议书项下保函的受益人向乙方索赔时,甲方同意乙方依法直接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押财产对外支付,或者乙方自行对外支付后甲方同意乙方直接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押财产受偿。
  第二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三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本质押担保项下的保函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实现质权的各项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质押财产的折价、拍卖、变卖等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协议书及保函,协议书及其项下的保函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税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保险,保险人及投保险种应得到乙方认可,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质押财产的净值;甲方应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保险金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八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在保险人未支付保险金之前,甲方不得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第三人因对质押财产造成损害进行赔偿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全部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九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转让质押财产,但是转让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仍应作为质押财产,全部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质押)等情况以及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与损失价值相当的赔偿金,乙方有权将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在乙方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消。
  第十二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保函申请人应付的款项,包括乙方垫付款项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3.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的保函约定对外付款为外币,而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为人民币的,按款项实际入账日相应币种的外汇牌价的银行卖出价折算为外币;
  2.   ;
  3.   。
  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由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质押财产清单

附:       号《反担保(质押)合同》项下:



               质押财产清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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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质物评估  │已经为其│ │
│  │  │ │ │   │    ├──┬──┬──┤他债权设│备│
│质押│规格│单│数│质押财│产权证书│评估│评估│评估│定抵押额│ │
│财产│型号│位│量│产状况│或权利凭│价值│机构│时间│度(万元)│注│
│名称│  │ │ │   │证编号 │(万 │名称│  │    │ │
│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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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建设银行     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格式三           反担保函


 
致中国建设银行   行:
  (以下称被保证人)因与贵行签订《   出具保函协议书》(编号   ),约定由贵行为其提供币种为   金额(大写)为   元的   保证,我单位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意就贵行为被保证人提供上述保证向贵行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贵行实现本项担保债权的费用。
  2.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   (见索即付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在本保证期间内当贵行之保函受益人向贵行主张担保债权时,贵行即可直接向我单位索偿,我单位将自贵行索偿之日起3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向贵行支付本保函保证范围内贵行索赔的金额。
  5.如贵行在限定期限内未收到上述款项,贵行有权直接与我单位在贵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存款予以抵消。
  6.本保函是本单位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贵行与被保证人变更上述《出具保函协议书》及该协议书项下保函的任何内容,无需征得本单位的同意。
  7.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贵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反担保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二     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


          (1998年10月16日中国建设
           银行第1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保证业务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行的保证业务包括本、外币境内保证和对外保证。境内保证指保函受益人为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证(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对外保证指保函受益人为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保证。
  第三条 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及总行其他有关规定,在授权或转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保证业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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