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十一 留滞金退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你方预支留滞金 (金额币种),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十二 账户透支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被保证人 (国籍、单位名称)拟在贵行开立 透支账户,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开立该账户后在你方规定的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格式一 反担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因(被保证人) 与乙方签具第 号《出具保函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由乙方为其提供以 为受益人,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证金额为 的 保函。甲方根据(被保证人)的请求,愿意以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出具上述保函的反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当协议书项下保函的受益人向乙方索赔时,甲方同意乙方依法直接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对外支付,或者乙方自行对外支付后甲方同意乙方直接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受偿。
第二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本抵押担保项下的保函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各项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抵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等费用)。
第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协议书及保函,协议书及其项下的保函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税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七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保险,保险人及投保险种应得到乙方认可,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净值;甲方应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保险金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八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因第三人对抵押物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未支付保险金之前,甲方不得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第三人因对抵押物造成损害进行赔偿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全部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九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转让抵押物,但是,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作为抵押财产,全部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以及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与损失价值相当的赔偿金,乙方有权将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消。
第十四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保函申请人应付的款项,包括乙方垫付款项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3.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的保函约定对外付款的币种为外币,而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人民币的,按款项实际入账日相应币种的外汇牌价的银行卖出价折算为外币;
2.如甲方是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期间不得新增地上建筑物,如有新增必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且新增部分,也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有关手续;
3. 。
第十六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关于动产抵押物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抵押物清单
附: 号《反担保(抵押)合同》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