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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作用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作用问题的复函
 (人办厅函〔1992〕7号)


贵州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的作用问题的请示》(黔人〔1992〕4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第八条已对你们提出的问题作了详细说明。在此,重申“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其持有者不能与大专毕业生同等对待;但合格的“专业证书”证明其持有者接受过某种专业培训,具有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作为一个条件加以考虑。另外,对于不具备大专学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考试时,所考科目与其接受专业培训所科目完全相同的可予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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