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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三条 车间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组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工人直接参加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五条 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统一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保证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所需的计划供应物资,审查批准企业提出的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计划;任免、奖惩厂长,根据厂长的提议,任免、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考核、培训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第五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目标,为企业提供服务,并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
  (一)制定、调整产业政策,指导企业制定发展规划。
  (二)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咨询、信息。
  (三)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五)逐步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提供企业所需的由地方计划管理的物资,协调企业与当地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努力办好与企业有关的公共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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