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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三)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六)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第四十六条 厂长必须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由企业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前款所称重大问题:
  (一)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
  (二)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和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三)制订、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上述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
  第四十八条 厂长在领导企业完成计划、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设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第五十条 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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