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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九条 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女职工和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改造和发展。
  第十三条 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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