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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无”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无”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消字〔2001〕第1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三无”产品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桂工商发电〔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
产品质量法
》第
二十七条
、第
三十六条
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
五十四条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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