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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无”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无”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消字〔2001〕第1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三无”产品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桂工商发电〔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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