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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秋季粮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对粮食企业的销售业务,基层行领导和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完善收储企业库存粮食的出库报告制度。同时,要积极提供优质的结算服务。对于违反顺价销售原则低价亏本销售、发生新的亏损的企业,农发行可按规定不予贷款。
  五、进一步做好收贷收息工作
  各级行要加强对粮食企业销售货款回笼的督促检查,堵塞漏洞,防止企业销售收入不入账、多头开户、转移销售货款。对粮油销售货款的结算要坚持实行“钱货两清”。原则上一律实行现款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结算。对回笼归行的企业销售货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贷收息。首先要准确计算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回的贷款本息并全额收回,就是要做到销售的此批粮油占用的贷款(包括收购价款和收购费用)本金和应分摊的需由企业负担利息的贷款的当期利息(指前述顺价作价时应分摊的当期利息)能及时足额收回。近期对销售回笼货款可根据企业销售收入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销售量较大、销售利润较多的企业的回笼货款,在收回本批回笼销售货款应收贷款本金和当期应分摊的各项利息外,还应收回一部分欠息或到期的费用贷款、建仓贷款本金;对销售数量较小、销售利润少的企业的回笼货款,原则上只收回此批销售粮油所占用的贷款本金以及当期应分摊的正常周转库存粮食(包括视同库存)所占用贷款(含本次销售收入占用贷款)、费用贷款、补贴期已过的建仓贷款以及需企业负担的其他挤占挪用贷款的利息,防止出现新的挂账和欠息,以往欠息和挤占贷款待销售收入增加后再逐步收回。具体由各行根据企业实际销售状况确定。对粮食企业顺价销售回笼货款,在按规定收回贷款本息后,要将销售收入中所含企业合理的当期费用,及时拨入企业财务资金账户。对收储企业取得的委托代理费等其他收入也要督促企业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基层行要与企业协商,尽可能从中收回一些欠息。
  六、努力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拨付工作
  粮食企业收储的粮食,除正常周转库存粮食的保管费用和利息需靠粮食企业顺价销售收回之外,其余的库存粮食(专储粮、地储粮和超储粮)保管费用和利息都是由财政(风险基金)补贴的。财政各项补贴款是粮食企业重要的财务资金来源。财政补贴及时足额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正常运营,关系到企业贯彻执行敞开收购、顺价销售的政策,而且也影响农发行能否及时收息,各级行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配合财政、粮食部门做好财政补贴拨付工作。国务院35号文件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对超储粮占用贷款的利息要按实际发生的利息补贴。各级行要按这个规定测算应补利息数,督促财政部门据实补贴。要积极向粮食收储企业和有关部门宣传、解释国家补贴政策,报告补贴拨付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将补贴款及时、足额拨补到粮食企业,减少在途占压。拨付企业补贴要做到费用和利息补贴同时拨付,不能只补费用不补利息,也不能只补利息不补费用。财政补贴款进入各级行专户后,各级行要立即督促财政和粮食部门分解并及时划拨资金。补贴款进入企业基本账户后,基层行要及时处理,对利息补贴款要足额收回,如收回补贴期利息有余的,应收回欠息。收息同时要将费用补贴尽快转入企业财务资金账户,以保证企业正常的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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