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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计办价格〔2001〕616号)


卫生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有关费用的函》(卫办规财发〔2001〕5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保证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的印制和发放,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中“医师资格证书费、医师资格考试费上交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部分和执业医师注册费中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部分,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其余部分纳入地方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你部可从医师资格证书费中每证提取2.5元,从执业医师证书费中每证提取3.5元,用于两证书的印制和发送到省会城市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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