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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在统计执法监察中,对坚持实事求是、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取消荣誉和处罚建议。
  五、对违章统计或弄虚作假,经多次指出而拒不改正的单位和责任者,有权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十七条 运输统计监察在站段和列车上执行检查任务时,应持有“铁路运输统计监察证”(附件三)。持此证可以免办签证手续乘坐各种列车,搭乘机车、守车,出入各站、段、厂、车间和货场,利用被检查单位和列车的办公处所,拍发铁路电报,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十八条 统计监察人员要坚持经常性的统计监察活动,专职统计监察人员每年应不少于1/3的时间、兼职统计监察人员每年应不少于1/6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监察工作。

第四章 铁路统计监察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运输统计专职监察人员由铁道部核发《铁路运输统计监察证》(样式附后);铁路局及部属单位的其他专业统计监察人员由铁道部核发《铁路统计检查员证》(样式待定)。统计监察人员在行使监察职权时,必须出示《铁路运输统计监察证》或《铁路统计检查员证》。《铁路运输统计监察证》和《铁路统计检查员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统计监察证每年十二月由铁道部年检一次,凡是未经年检的视为无效证件。调离统计监察岗位,监察证应予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铁路统计监察查询书(样式)


     二、铁路统计监察记录(样式)
     三、铁路运输统计监察证(样式)(略)

附件一:      铁路统计监督查询书(样式)



              铁路统计监察查询书

  被查询单位名称: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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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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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监察:        签章   │
│                查询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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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问题的答复                            │
│                                  │
│                                  │
│     单位负责人姓名:        职务:         签章│
│                  答复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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