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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92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刘剑锋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FS)的决定

  为使我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标准与国际标准及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保持一致,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决定参考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中规定的国际标准和民航总局其他现行规定,对1999年5月5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83号令发布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作如下修订:
  一、第十六条的标题修改为:“〔按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的管理机构,并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专职人员:
  (1)负责运行的副总裁或者副总经理;
  (2)负责维修的副总裁或者副总经理;
  (3)总飞行师;
  (4)总工程师。”
  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运行管理的需要,设立由飞行、维修、签派等人员组成的运行管理办公室或者等效机构,其工作直接向负责运行的副总裁或者副总经理负责。该办公室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有关运行的事项;办理运行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负责运行手册的分发、更改和报批工作,保持其有效性;监督检查手册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除按本规则第十六章规定得到局方的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批准外,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包含有一点至可用机场的飞行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一台发动机停车在静止大气中正常巡航速度飞行)的航路上使用双发涡轮飞机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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