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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9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4月13日 财农〔200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财政部、水利部共同制定了《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今后,中央财政将按照本规定分配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各地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防汛抗旱资金的分配管理规定。
  附件: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

附件: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分配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根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对中央直属流域机构特大防汛补助费的安排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省在遭受特大水旱灾害时,首先要从地方财力中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第四条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各地受灾情况、防汛抗旱行动、地方财力及防汛抗旱资金支出情况等,补助受灾省特大防汛抗旱经费,补助经费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地方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经费数额。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央财政不予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一)局部受灾、灾情不重的;
  (二)自行削减水利投资,导致抗灾能力下降,灾情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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