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全程运费照实核收。
4.货物在受阻处存放,承运人仓库可免费保管五天,在非承运人仓库存放,保管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五章 装卸与交接
第一节 装载规定
第四十六条 装载重量,以车辆核定载重吨位为限。但整件货物或整批货物的尾数,允许增载10%以内。轻泡货物以折算重量装载。
第四十七条 装载尺寸须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危险货物的装载按《汽车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货物装卸
第四十九条 装卸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文明装卸,不断改进装卸工艺,提高装卸质量。装卸人员应在装车前,卸货后,对车厢进行检查和清扫。在保证安全条件下,积极组织快装快卸。装卸作业中,要防止混杂、污染、散落、漏损,严禁有毒品与食品混装,并做到数量准确,捆扎牢固,盖好篷布。
因货物性质要求,需对车辆进行特殊清洗和消毒,由托运人负责。承运人有条件清洗消毒的,按规定核收清洗消毒费。
装载货物所需特殊的衬垫、加固材料,由托运人提供,货物运达后随货物交收货人。
第五十条 对性质不相抵触的货物,可拼装、分卸。拼装或分卸一般各以二处为限,在车站、码头内部拼装或分卸以三个货位为限。超过上述规定车辆按计时包车收费。
第五十一条 托运人自理装卸车的,承运人应在约定时间把车辆开到装卸货现场,并监装监卸。托运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装卸完毕。
对托运人自理装车货物,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托运人改善;在未改善前,不得起运。
1.货物装卸不符合要求,可能导致货物丢失、损坏的;
2.应苫盖篷布的货物而未苫盖或苫盖不严及篷布绳索捆绑不牢固;
3.不符合装载规定的。
第三节 货物交接
第五十二条 承运双方均须严格履行交接责任,对包装货物采取件交件收;对散装货物,原则上要磅交磅收。“门到门”重箱集装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凭铅封交接。
第五十三条 货物起运前,承运人要认真核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与运单是否相符,包装是否良好,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危及安全运输的,不得起运。由于包装轻度破损,短时间修复、调换有困难,托运人坚持装车起运的,经双方同意,并做好记录,签名盖章后,方可装运,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第五十四条 货物运达,经收货人查验无误,签收后,运输责任履行完毕。如发现货损、货差,双方交接人员做好记录,并签认。收货人不得因货损、货差拒绝收货。
第五十五条 货物交接时,承托双方对货物重量和内容如有疑义,均可提出查验与复磅,如有不符,按有关规定处理。查验、复磅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五十六条 承运人对发出领货通知的次日起超过30天无人领取的货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建立台帐,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间不得动用,并认真查找物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