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条件提送运输计划的,托运人应在月前10天,季前15天,年前1个月向承运人提送“汽车货物托运计划表”(见表式3)。
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为保证重点货物运输,搞好组织协调,运输以下货物,原则上托运人须提送运输计划: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港、站集散货物及重点工程、重点厂(矿)、企业需运输的货物;
2.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和重点运输的货物;
3.大宗货物和一级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长大笨重货物;
4.季节性货物和节日市场供应的主要商品。
承运人应及时将受理的运输计划,汇总上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运输计划协调会议,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托运计划进行协调安排。
承运人之间也应按照平等互利、经济合理的原则,相互协作配合,开展合理运输,节约能源,提高运输效益。
承运人对托运人提送的运输计划安排落实后,应在月前5天通知托运人。
第二十三条 对已落实的运输计划,承托双方可根据需要签订运输合同,或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对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运输单位要服从安排,保证完成。
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鲜活货物、文艺演出用品、搬家货物等,应优先安排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托运人变更运输计划,应在运输计划协调前向承运人提出。
第四章 托运与承运
第一节 货物托运
第二十五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须按以下要求填写运单(见表式1)
1.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属同一托运人;对拼装分卸的货物应将每一拼装或分卸情况在运单记事栏内注明。
2.易腐、易碎、易溢漏的液体、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不得用同一张运单托运。
3.一张运单托运的件货,凡不具备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以及搬家货物,应提交物品清单(见表式4)。
4.托运集装箱时应注明箱号和铅封印文号码,接运港、站的集装箱,还要注明船名、航次或车站货、箱位,并提交装箱清单。
集装箱运输贵重、易碎、怕湿等货物,每张运单至少一箱。
5. 轻泡货物及按体积折算重量的货物,要准确填写货物的数量、体积、折
算标准、折算重量及其有关数据。
6.托运人要求自理装卸车时,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7.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证明文件、化验报告或单据等,须在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名称和份数。
8.托运人必须准确填写运单的各项内容,字迹要清楚,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须签字盖章;托运人或承运人改动运单时,亦须签字盖章证明。
第二十六条 在普通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和贵重物品、货币、有价证券、重要票证。
第二十七条 托运集装箱时,托运人应按核定载重量积载,重货装在底部,轻货装在上部,使重量分布均匀。
对起讫地点相同,运输条件相同、性质无抵触的货物,可拼箱托运。
货物装箱前,须对箱体进行检查;货物装妥后,负责封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