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办法》第
三条规定,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和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信息产业部由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公安部由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具体负责,文化部由文化市场司具体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企业注册局具体负责。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采取有效方式组织协调同级公安、文化、工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省范围内的具体实施方案,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
《办法》和当地的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场所的监管工作,对省以下城市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同级公安、文化、工商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督查工作,并建立定期联系和协调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各级管理部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国务院部署,从2001年4月开始,集中3个月时间,对本地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专项清理整顿。该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办发〔2001〕21号通知具体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本地区已有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清查摸底,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注册登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按照
《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严禁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4月30日前,各地相关部门完成各级机构的动员组织工作和当地具体实施方案的制订工作。
第二阶段,清查摸底阶段。5月25日前结束清查工作,摸清情况并进行统计。清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批准无任何证照的“黑网吧”或此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网吧”,有关部门应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清查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
《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