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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2000)[失效]

  客车火灾事故由铁路局组织调查处理,铁道部主管部门可视情况提级处理。停留客车发生火灾事故,应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旅客列车在运行中发生火灾事故,构成重大、特大火灾,除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外,还应追究铁路分局主管领导的责任,处理结果报铁道部主管部门。
  第八十七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按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执行,由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十八条 货车火灾和地面火灾,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调查。旅客列车、机车、机械保温车和特种车辆火灾,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调查,如发生火灾的上述机车、车辆系非管辖单位配属的,应将有关调查材料移交给所属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由后者负责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和火灾统计。
  第八十九条 火灾事故统计按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和统计程序,按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执行。
  因火灾造成的行车事故按火灾事故调查;因行车事故造成的火灾,也列为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只计算被火烧毁的部分。

第七章 消防监督

  第九十条 各级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人员,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九十一条 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铁道部有关规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管辖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三)组织制定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四)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对铁路新建改建工程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实施防火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五)管理铁路公安消防队伍,指导基层单位防火干部和专职、义务消防队的工作。
  (六)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七)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责任。
  (八)负责火灾统计。
  (九)组织铁路消防科研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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