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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2000)[失效]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

第四节 仓库电器防火

  第七十八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危险货物仓库、油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货物仓库使用新型照明灯具,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和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仓库内照明设备的开关、配电盘必须安装在库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套金属管保护。
  第八十一条 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八十二条 存放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仓库内不准安装使用移动照明灯具,应使用专用的防爆型库房灯具。
  装卸作业时,货车内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其变压器、开关、电源插座不准安装在库内。

第六章 火灾扑救和调查处理

  第八十三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铁路局、分局和铁路公安局、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或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在12小时内向铁道部主管部门报告(属于行车事故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下同)。
  第八十四条 车站应制定接入起火列车的预案,并列入车站《工作细则》。有关行车人员发现列车发生火灾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及时向车站报警。车站接到报警应迅速向铁路分局调度和消防队报告,同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扑救。
  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必须停车时,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规定”办理。
  列车火灾扑救工作,在邻近车站站长和公安消防人员赶到前,旅客列车由列车长负责,货物列车由运转车长负责,没有运转车长的由牵引机车司机负责。
  车站站长为扑救火灾,有权调用站内各单位的人员、车辆和消防器材。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八十六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各单位都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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