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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2000)[失效]

第五章 货场仓库消防管理

第一节 货场防火

  第六十六条 货场仓库防火应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六十七条 货场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货场内严禁吸烟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十八条 进入货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装载货物的机动车不得进入仓库。
  进入货场的蒸汽机车应按规定装设火星网,不准大开送风器和在货场内清炉。
  第六十九条 货场内动用明火时,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办理《动火证》,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明火作业应派人监护,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二节 货运仓库防火

  第七十条 铁路货运仓库属综合性中转仓库,其储存货物危险性分类,危险货物按甲类管理,易燃货物和普通货物均按丙类管理。
  第七十一条 危险货物应按性质和保管要求,存放在指定的仓库、雨棚和货区。易燃气体、液体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地点。遇潮或受阳光照射易产生有毒气体或燃烧爆炸的危险货物,不得在露天存放。危险货物的存放保管,执行《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对不能配装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第七十二条 库存及露天存放的货物,应分类、分批、分垛码放。整车货物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0米,零担货物堆码也应留出防火间距。危险货物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50平方米。货物堆码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0米。
  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应按规定标准包装。承运时应严格检查,严防跑、冒、滴、漏,确认无变质、分解、阴燃等现象,方可入库。
  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专用仓库的布局、分类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改变时,应报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危险货物运量小的车站,可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在普通仓库内分隔或划出专用货位,但必须与其他货物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并报经铁路分局主管部门和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十五条 危险货物专用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普通货物仓库内设办公室,必须与库房建筑做防火隔断,取暖火炉的烟囱要加设防火网(罩)。

第三节 装卸作业

  第七十六条 装卸、搬运危险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灭火器。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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