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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2000)[失效]

  重点工程工地必须分区布置,划分为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区、材料区、仓库区、办公生活区、机械站等区域,各区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重点工程工地暂设 
方案,应经工程局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工程工地暂设方案,应经工程处(工程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旅客运输消防管理

第一节 旅客车站

  第二十条 车站站房内设置商场、旅馆、饭店、售货摊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报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候车室、售票厅应制定疏散旅客应急方案。候车室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 站区内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应由车站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车站应加强用电管理。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专职人员负责安装、维修;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第二十四条 站台上堆放行包应在指定区域,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 车站应设专人查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配备危险品检查仪的,应保持设备良好,运转正常。
  第二十六条 车站应向旅客宣传铁路站车防火防爆的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严禁在候车室等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通道处堆放行包物品;不得随意动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节 旅客列车

  第二十七条 新型客车设计应符合铁道部客车防火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 新造客车各部位使用的非金属材料(装饰、结构、保温材料和涂料)采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运用客车必须符合《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有关“运用客车出库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 旅客列车的防火工作由列车长负责,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工作部署,定期召开防火领导小组会议,将防火工作作为列车乘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做好列车工作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使列车工作人员达到“三懂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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