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只限城市公共交通部门需要在市区固定线路上驾驶的人员。
申请人持城市公共交通部门的证明到地(市)级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经签注意见后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八、定期审验应按驾驶证有效期起始年月日的月份进行。
对年龄超过60周岁持有准驾车持A、B、N、P驾驶证的,审验时应注销A、B、N、P准驾车型,保留其他准驾车型,审验后应换发驾驶证。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的,由不从事营业性运输改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补办审验手续并换副证。
持证人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审验的,应事先申请延期办理。对未事先申请延期的,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审验时,应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的,应注销驾驶证。
九、接受委托办理代审工作的车辆管理所,完成代审工作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将记载审验内容和结果的书表寄送签发委托文书的车辆管理所。
十、在全国统一的记分管理办法未正式实施之前,对发生交通违章或事故的持证人进行交通法规教育的内容、时间、次数、方式和考试内容,由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交通违章或事故仍在副证上记载。
十一、对逾期换证不超过1年的,应给予警告后办理。
十二、持证人需要在暂住地换证的,凭发证机关转出的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办理。
十三、对申请补发驾驶证的登报声明要求,由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十四、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是实施全国统一管理和办理转出、转入手续的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应使用计算机管理。因管理需要,各地可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之外增加地方管理项目。办理转出手续时,使用计算机按规定的项目打印后,加盖车辆管理所行政章,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一并转出。没有列入全国统一管理的资料,如办理业务的各种书表等,由各地确定备查期限,但最短不少于7年,到期销毁。
原档案中的“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不需要更换,但应使用计算机管理“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原档案转出的统一资料为:原“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和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