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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年-2010年)

  改革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要积极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制,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在用人上全面推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招聘人员数量。
  改革分配办法,按岗定酬、按绩取酬。以岗位定工资、按业绩定津贴。探索并完善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其工作绩效挂钩,科技人员可以技术投入和服务等形式参加二次分配;允许科技人员发挥专长,从事兼职工作。
  五、建立强有力的农业科技保障体系
  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制定和完善农业科技政策与法规,加强对农业科技的领导,形成强有力的农业科技保障体系。
  (一)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力度。
  25.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投入体系。各级政府在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同时,还要调动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
  大幅度增加各级政府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我国农业科技投入要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中央和地方每年财政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要高于其财政收入的年增长速度。加大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通过“绿箱”政策等形式,增加农业科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涉及农业的重大工程项目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经费。农业重大工程项目,如防沙治沙、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种子工程、“菜篮子”工程等,要在工程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专项费,用于与工程相关的科技工作。经费仍由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科技部门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参与工作。
  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农业科技企业要将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允许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成立农业科技基金会,专门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农业科技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会可以用企业或个人冠名。
  对科研单位、企业或个人投资开发的,社会效益显著的、知识产权不易保护的农业科研成果,可采用政府后收购或补贴的办法。政府后收购或补贴办法由科技部与财政部共同制定。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其资助额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技机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农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加强金融、税收、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加大风险投资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与产业保险制度。金融机构要将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综合开发等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
  (二)加强农业科技国际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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