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姐告边境贸易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0年8月25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2000年8月28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姐告边境贸易区的监管,促进姐告边境贸易区的健康发展,根据
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姐告边境贸易区(以下简称贸易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贸易区的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划定。
海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本办法对进出贸易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管。
海关在贸易区内可以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四条(2001年《
海关法》第
六条)规定的各项权力。
第三条 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贸易区。
第四条 自境外直接进入贸易区或者自贸易区直接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免于向海关申报和缴纳关税、进出口环节税。
贸易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向海关通报贸易区与境外之间货物进出的情况。
第五条 海关在姐告瑞丽江大桥西侧设立闸口,对贸易区实行封闭管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贸易区)进入贸易区或者由贸易区出至非贸易区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必须从姐告瑞丽江大桥进出。
海关在姐告瑞丽江大桥西侧设立监管现场,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第六条 由贸易区进入非贸易区的运输工具、物品或者货物,越过姐告瑞丽江大桥中心线进入非贸易区应按照规定到海关监管现场办理进境和进口的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