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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财外字〔2000〕1号 2000年3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免税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促进我国免税业务在符合国际惯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参与国际免税品市场的竞争能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请示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设立免税商店的审批,待有关部门制定规范程序后,按程序办理。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

国务院: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完善旅游购物环境,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于1979年11月开办免税品销售业务。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原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经营免税品销售业务,对全国免税店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制定管理规定”的政策,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通过20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免税商品销售网络,为海内外旅游者、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海员提供了良好的免税购物服务,增强了口岸功能,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为国家赚取了大量外汇。中国免税业已在世界免税业界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但是,由于我国开办免税业务毕竟缺乏经验,从目前来看,仍然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管理体制不顺。目前,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外,从事经营免税品销售业务的还有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经营管理权分散,国务院制定的“四统一”的免税品经营业务政策无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由此引起免税销售业务内部竞争无序,形成多家经营、多头对外的局面。目前,还有很多免税店纷纷提出要自主采购、自主经营,有的还通过招投标将免税业务出让给外商经营。这种做法不仅冲击了国家对免税品垄断经营的体制,而且还削弱了规模采购的优势,提高了免税品的采购成本,其结果是免税店失掉许多潜在的顾客,国家利益受损,外商从中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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