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
后续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协办发〔2000〕042号 2000年8月31日)
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中国科协及各直属事、企业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协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科协后续审计暂行规定》,已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协后续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科协所属事、企业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改进工作,加强管理,促进科协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结合中国科协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协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事、企业单位。
第三条 后续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延伸,是中国科协审计室或者受其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在对中国科协所属的有关事、企业单位上一次进行的内部审计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批示意见,进一步实施的二次或多次审计行为。
中国科协所属事、企业单位都应当按规定接受后续审计监督,进一步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中国科协后续审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期审计报告和审计资料,检查上期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检查、评估上期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与整改落实情况;审计仍然需要进一步审计、检查的情况与问题;根据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批示意见,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后续审计可以通过就地审计、报送审计、委托或联合审计和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中国科协审计室在审计中应当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中国科协审计室依法实施后续审计时,被审计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并有责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册、凭证、文件等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