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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责任制》六条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传达、学习和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按期或及时分析研究了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制定的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是否同党风廉政建设的其它工作一道,纳入了业务工作的议事日程;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方面,是否有思路,有重点,有措施,开展了切实的工作并取得了成效。
  (三)能否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是否提高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四)《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相关法规,是否得到贯彻执行,自律情况如何,有无违规现象;部内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定,是否组织了有效实施,有无拒不执行或违纪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有无瞒报、搁置行为。
  (五)上级对下级是否履行了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有无监督、检查、考核的具体办法;这些办法是否行之有效。
  (六)能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有无违反该条例的现象;对发现的问题能否按规定认真纠正。
  (七)能否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特别是对查处案件、执法监察、组织协调工作依法进行领导,给予支持,提供必要条件;能否自觉做到,不利用行政权力或社会关系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对我部涉嫌人员的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上条内容的主要考核对象,为本办法第二章所确定的相应责任者,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或专门考核之中;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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