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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失效]

  (二)黄灯表示准备进(出)闸;
  (三)绿灯表示允许进(出)闸。
  第十八条 船舶在闸室内必须:
  (一)听从闸室管理人员指挥,艏艉不得超出停靠线;
  (二)按船员职责分工,坚守岗位,加强值班;
  (三)处于备车状态;
  (四)派专人负责系缆安全。
  第十九条 当风力达到或大于6级时,禁止船舶进出船闸。
  第二十条 当葛洲坝坝前水位为66.5米时,船舶通过葛洲坝船闸的水面以上高度不得超过17米。
  第二十一条 三峡临时船闸以单向运行定时换向为主,辅以迎向运行。临时船闸的运行方式由三峡局总调度室(以下简称“总调”)安排。

第五章 禁航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实行禁航:
  (一)需停航施工作业;
  (二)引航道泄洪或冲沙时;
  (三)突发事故危及通航安全需禁航处置时;
  (四)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三条 禁航时间可以预计的,按照预计禁航时间的长短,由下列机关决定决定禁航:
  (一)4小时以内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决定;
  (二)4~12小时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报经长江港航监督局决定并报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三)超过12小时由长江港航监督局报交通部批准并报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应提前24小时将禁航令通告各有关单位,同时报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三峡局、长江港航监督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辖区水域突发事故危及通航安全需立即禁航时,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应在有关的水域实行禁航并及时通告各有关单位,报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三峡局、长江港航监督局备案。

第六章 船舶调度

  第二十五条 船舶过坝调度指挥机构由总调及其所属的三峡调度室和葛洲坝调度室组成,包含三峡和葛洲坝两个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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